企业破产程序中,哪些情况可以定义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6年前,我和公司法人签协议将股权转让给他,他当时通过公司账户把转让款转给我的,现在这个公司破产,我这个算不算(注:我和该公司法人是近亲属关系)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在法律仿皮消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备知务人负担。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握哗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对于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隐匿、转移财产是指债务人通过隐瞒孙运债务人财产的信息、将财产置于隐蔽场所或者改变财产的物理位置的方式,从而使管理人不能则贺梁有效控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要成为无效行为,必须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也就是说,债务人在主拍咐观上表现为故意,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而不是为了逃避债务,则不属于本条所规范的无效行为。
明显远低于正常价格的话就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