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一、合议庭的人员组成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码正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毕缺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合议庭组成的规则
1、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刑事审判庭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
3、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只能是单数。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
4、合议庭开庭迟数悔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合议庭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
合议庭的组成,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审判第一轮让迹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时,一般先由陪审员、审判员发表意见,然后由审判长发言。
如果滑歼合议庭的成员意见不一致,应当开展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实记录在案,少数人的意见也如实记录,而不是由审判长或者哪一个人说了算。经过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院长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合议庭评议原则
概况
要实现合议庭的功能就必须要有相应的保障制度。合议庭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外行使审判权,该审判权行使的客观效果如何,即能否实现其应有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议庭内部每一个成员行使审判权的运作机制,以及每一个成员行使审判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众所周知,合议庭行使审判权最核心和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合议庭腊并评议案件并作出裁判。因此,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原则和要求将直接影响到合议庭的功能能否实现。以下从合议庭的内在机理和功能出发,探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扩展资料
合议庭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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