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公死亡的待遇各个省份的政策和标准不一,现以
北京为例:
----2011年北京
地区标准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的赔偿标准
一、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会产生以下两项强制性费用
1、丧葬补助金(又叫丧葬费)
2、抚恤金(又叫直系亲属救济费)
以上两项费用均由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法律依据:
1、《
社会保险法》(2010)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北京市人保局《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第二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李缺险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支付病残津贴;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遗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京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标准
1、丧葬补助金:
不分职务级别,北京地区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
2、抚恤金:
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根据北京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北京市最低工资不得低于1160元每月。因此,2011年北京地区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的计算以1160/月为基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本条已作废);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哪族辩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
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
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穗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我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
五、本通知自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
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判灶保险条例》1953年第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丙、工、矿、
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丁、国家建筑公司。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第十四条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53年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歼唤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第七十三条 劳氏冲凯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
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4、《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函 》1977年 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规定由原企业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如其遗属以后生活发生困难,通过生产自救和依靠集体帮助,仍有严重生活困难,确实无力自行解决,而又符合救济条件的,可按一般社会救济办法,由当地社、队或街道在社会救济费内酌情给予必要的救济,企业单位不再给予补助。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2000年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6、《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7、2011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月。二、关于法律依据理解和适用的说明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均包括一般私营企业,且财政部的文件也已经明确由企业支付,相关司法案例支持应由企业支付。 2、2000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死者本人工资”,已经发文修改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再按死者本人工资计算。 3、关于丧葬费的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付给死者家属,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但北京市劳动局和财政局的发文中,将丧葬费修改为5000元。
没有补偿只有丧葬费,但是,如果非因工,例如上班途中调入坑中,这种单位要赔偿。
可以要求按当社保的标准要求丧葬费和抚恤金